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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電詐分子親屬住所噴涂標識,越界了
據媒體報道,貴州省盤州市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領導小組于9月10日發(fā)布了《關于對盤州籍非法滯留緬北人員實施懲戒措施的公告》,決定對43名盤州籍非法滯留緬北人員實施懲戒。
其中規(guī)定,在緬北滯留人員及其近親屬住所噴涂、懸掛緬北滯留人員標識;暫停本人及其直系親屬辦理戶籍、出入境、駕駛證、車輛管理等業(yè)務;對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一律暫停林業(yè)、農業(yè)等政策性優(yōu)惠補貼(補助),暫停所有政策補助和資質審查……
所謂非法滯留緬北人員,實際上是被執(zhí)法部門認定的電信網絡詐騙嫌疑人,即通常所稱的“電詐分子”。對電詐分子實施包括住所噴涂“標識”、暫停直系親屬優(yōu)惠政策在內的懲戒措施,并不新鮮。此前一些地區(qū)也曾出現過,每次都引發(fā)輿論質疑:有法律依據嗎?
回答是肯定的:沒有法律依據。法治社會里,一人犯法一人擔責,任何部門都無權強加責任于親屬;公共部門應嚴格恪守“法無授權不可為”原則,任何時候都不可逾越法律邊界。
實際上,這種“特殊手段”帶有“株連”“連坐”味道,不但傷害法治秩序,對違法嫌疑人家屬也不公平。家屬作為公民、符合政策扶持優(yōu)待的群眾,相關部門僅依據自定的土政策就在其住所噴涂羞辱性符號、取消政策待遇……這豈不是邊執(zhí)法邊違法,甚至是隨意踐踏公民合法權益?
我們能夠體會到一些地區(qū)所承受的壓力,能夠理解相關部門欲快速鏟除電信詐騙犯罪、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的初衷。然而,打擊違法行為、社會治理,本就是復雜工程,以簡單方式解決復雜問題的理念不可??;更要避免的是,以簡單方式應對復雜問題成為“習慣”、成為一種“工作方式”。
這種偏離法治軌道的社會治理手段,也是慵懶治政的另一種體現。就此說,有關方面有必要將這種“只問效果,不問合法性”的工作方式,列入治慵治懶范疇。
□馬滌明(職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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